【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对献血工作职责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 目前,大多数省、市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献血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并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如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等。 红十字会的职责 01 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参与无偿献血的情况 无偿献血最初是由国际红十字组织倡导的。 1946年在英国举行的第19次国际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理事会,最初以文件形式通过了无偿献血原则,此后,国际红十字组织把推进无偿献血工作作为自己的一项义务,做了大量工作; 1959年在雅典举行的第25次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协会理事会,要求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全力排除血液事业中的营利组织,将献血作为一种人道主义义务向全民宣传; 1973年在德黑兰举行的第22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会议首次明确规范了无偿献血,推动志愿无偿献血是发展血液事业的根本; 1981年在马尼拉举行的第24次国际委员会会议重申了组织人民群众自觉参加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义务。 02 我国地方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的情况 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17年5月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始实施。 如《山东省血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搞好义务献血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规定,市红十字会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推广无偿献血工作;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工作。 由于献血工作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通力合作,红十字会是民间团体,而且,经费不足、编制有限,全靠红十字会组织、动员有一定困难。所以,本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而不是完全负责献血工作。而参与是指根据红十字会法以及有关献血工作的地方立法的规定,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保护、支持、规范、审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用这八个字概括红十字会法修订案的亮点。 郭林茂说,中国红十字会根据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原则要求,原来的主要工作是“三救”,即救助、救护、救援。随着中国红十字会的发展,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是现在的“三献”,无偿献血、人体和遗体器官捐献及造血干细胞捐献。 谈及保护,郭林茂说,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增加一章法律责任,将对红十字会这一国家品牌进行立法保护。“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外单位和个人及有关国家机关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这些人、这些单位,凡是侵犯红十字会权益的,都要分不同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释义】本条是关于献血宣传工作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在领导、规划、组织、协调献血工作的同时,应当包括加强对献血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卫生、教育机构、新闻部门,应组织有关活动和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献血常识,使广大公民掌握献血对身体无害的卫生知识,把无偿献血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救死扶伤献爱心的善举,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 医疗卫生和教育机构应当利用各种形式和宣传工具进行健康教育,通俗易懂地宣传科学献血无损健康的知识和道理,组织卫生技术人员撰写血液科普知识资料,出版献血宣传画等,在公民中广泛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在中小学教材中编入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知识,使中小学生从小就懂得科学合理献血无损健康,培养他们献血助人的美德。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