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释义】本条是关于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规定。 本条共二款,规定了社会各界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和给予献血者的补贴问题。 部队现役军人献血对促进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根据现行有效做法并考虑到军人献血组织方面的特殊性,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献血任务由军队与驻地政府共同商定。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 无偿献血证书必须编号,加盖公章。发放无偿献血证书必须做好登记备案。无偿献血者需要用血时,出示无偿献血证书是优惠用血的主要凭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使用计算机全国联网的管理使无偿献血的信息社会化管理程度更高。得以全国通用.以保证无偿献血者权益的落实。 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本单位或血站可以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但是这绝不可理解为以往的高额补贴和其他变相补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卫生部共同商定将“适当补贴”原则上界定为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在“适当补贴”之前冠以“可以”二字,意思为不是必须补贴。 这样规定,比较适合我国城乡各地的现实情况,与1991年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34号决议关于无偿献血定义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焦点问题解答 目前,山东省内已经实行异地报销,例如:在聊城献血,在省内其他地市用血,可以实行异地报销;在省内其他地市献血,在聊城用血,也可以实行异地报销。 报销的方式有两种:一、到用血地血站报销;二、关注献血地血站官方微信公众号(仅限开通报销功能的公众号)进行网络报销。 根据《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本人献血、本人用血: (一)献血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血站献血的献血量累计计算,下同)累计在1000毫升以下的,终身享受报销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享受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量累计达10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二、本人献血、亲属用血 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累计报销与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 无偿献血者受益人,即无偿献血者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 凡是献血者或献血者受益人用血,用血费用由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参与医保结算。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