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们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释义】本条是血站采集血液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采血是以采血器材与人体发生直接接触的活动,对这一活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规范和管理,是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以及用血者用血安全的重要前提。本条对采血活动中的人员资格、器材、操作规程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保证献血者健康安全,对人民负责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 今后一旦出现纠纷提供可参照的依据。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
所谓资格是指进行采血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有相关学历文凭和经过资格认定的医务工作者。
由于血液事业在我国是近十年来发展较快的卫生事业,高等医学院校内尚没有设置独立的输血专业,现在从事输血的技术人员多由其他专业转来。现有血站工作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只占 3.8%,初级职称占50.3%,队伍素质亟待加强,要进行资格认证工作,合格者才能从事采血工作。
本法规定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
这样规定包括了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不得使用可重复使用的采血器材;
第二,一次性采血器材一次使用后必须销毁,不得再次使用作为一项制度。在血站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确立下来。
检测作为血站工作的一项制度
这是严把血液质量关的关键步骤,要较之采血前的健康检查更为细致。更加全面。检测的各种指标都应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检测作为一项义务性规范,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即没有检测或者虽经检测但质量不符合标准,均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