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偿献血的血液禁止买卖的规定。
在献血法实施后,随着科学合理用血、成份输血的推行。可能会有部分血液成份剩余。在确保临床用血的前提下,血站可以将剩余的血液成份特别是分离的血浆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卫生部血液主管司局批准调配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但不得以此营利。
根据国前我国血液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将血液分为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两部分分别进行管理。
医疗临床用血根据本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根据国务院1996年12月30日发布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供血浆者提供的原料血浆是有偿的。这是由于:
1、我国自1978年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一些地区开展了无偿献血活动,无偿献血的人数逐年增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陈旧传统观念的影响,群众对献血的科学知识缺乏正确的认识等种种原因,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的工作进展较慢。根据国情,在目前状况下,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全部实行无偿还做不到;
2、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献血工作遵循的原则是:血液事业必须在无偿献血的基础上发展,献血是互相帮助、无私奉献精神的体现,献血者和献血组织者都不能以金钱利益作为行为动机。
临床献血实行无偿,由于无经济利益可言,可有效地杜绝“血头”、“血霸”非法组织血源,使临床用血的安全性得到进一步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对医疗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实行分别管理,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单采血浆站严禁采集全血,严禁将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应用于临床;除供血者提供的血液分别为有偿和无偿的区别外,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的方式及供应渠道都有所不同,临床用血不得出售给单采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实行分别管理的重要环节。
撰稿编辑: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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