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建议和要求。 血液从采集、检验、分离、储存、运输到使用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血液自身的特性,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存储也是有限的。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上述原因,本条提出了解决方案。 首先是鼓励和指导患者自身储血,所谓自身储血主要是针对可以择期手术的患者而言的。这种患者在手术前先将自己的血液提前抽出储存起来,待手术时将自己提前献出的血液再回输给自己。这样既有利于身体的恢复,又可以保证用血的安全。 第二是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一人用血,作为其亲属和亲友应当最了解用血人的血型,并因亲情相关,也最具有奉献精神,他们献出的血通常是安全的,可靠的。 动员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这样规定可以通过献血救人增进同志之间的感情,同时也可以为在全社会树立新风尚作表率。但要严格禁止个体卖血者利用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进行血液买卖。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标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血液是无价的,是献血公民爱心的无偿奉献,同时,血源总体来说是紧张的、短缺的,因此,必须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才能保证临床用血。同时,临床用血是一门科学,是否合理也体现科学水平和科学态度。因此,医疗机构使用时必须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必须改变医护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认为稍大些的手术就得输血的观念。不能把血液作为“补品”给不需要输血的人输“人情血”。这是本法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规模,床位以及平均每天的用血量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定期向当地血站提出自己的用血计划,同时作好输血记录。如阜外医院在麻醉科、体外循环科、外科和输血科的通力合作下,制定出以血红蛋白100g/L血球压积30%作为术后ICU的输血指征,低于此标准者才给予输血。1997年共做心血管手术2946例,在确保患者健康安全的前提下,有703例手术未输异体血,占总手术量的23.9%(其中有难度很大的先心病根治、冠脉搭桥术等),节约临床用血1/4。当前一些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在600毫升以下的病例占全部临床用血病例的50%以上.甚至有的75%。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可以不输血的。如果能把住这一关,临床用血量就可有较大的节约。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血液的功效,根据国际上惯用的做法,本法对医疗机构合理、科学用血提出了具体指导原则,即采用成份输血,也就是首先将采集的血液进行分离,分别储存,然后针对对不同患者的不同需要输入血液的不同成份,这样就可以使血液能得以充分的利用,同时还可以减少浪费。成份血的广泛使用,将会剩余大量的血浆,剩余的血浆也不得浪费,要充分利用,上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最后一款是鼓励性条款,即医疗、科研单位为了能更加合理,科学的利用血液,应当深入研究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