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湘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直接面对临床需要输血的患者,为了保证临床用血的安全,避免患者因输血而感染疾病,他们必须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履行用血报批手续,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在用血时,严把用血核查关,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同时,当临床输血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详细记录和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于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应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本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一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因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而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如患者因输了带有病毒的血液而感染了肝炎等血源性疾病的应当依法赔偿患者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误工工资等费用;患者因输血而死亡的,还应承担死者的丧葬费、遗属抚恤金等。 刑事责任:医务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后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刑法第397条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献血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日期。正确理解法律的生效日期,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第二种是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需要经过一定时期后才能开始施行。第三种是法律公布后,先予以试行,在试行期间也具有约束力,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经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在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有一种特殊的生效形式,即法律的施行日期以其他法律的施行为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就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施行”。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的生效施行采用的是上述第二种形式,即法律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而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才生效旅行,本法即是采用的这一形式。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法律公布之日到法律施行之时,相隔了近一年的时间。之所以间隔这么长的时间,用意在于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宣传动员工作。目前,除了深圳等少数地方无偿献血工作开展的比较好外,大部分地方无偿献血工作还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无偿献血在临床用血中所占比例还比较低,大部分地区在10%以下。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当前医疗用血的大部分来自非无偿献血者,即个体卖血和公民义务献血。此外,由于宣传教育的不够,公民对无偿献血的意义和科学知识了解得还不多,献血是否对身体健康有害,许多人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这些无疑都不利于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所以要顺利实施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无偿献血,需要在全体公民中进一步作好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国家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宣传科学献血无害的科学知识,普及献血常识,使广大公民认识到献血对身体是无害的,无偿献血是公民应尽的人道主义义务,是救死扶伤献爱心的善举,从而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社会上各新闻媒体应当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逐步改变人们的献血观念。此外,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做好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形成无偿献血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同时,鉴于一些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有关献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与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不尽一致,需要根据献血法作相应的修改。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避免短时期内用血紧张,献血法公布后需要留有比较充裕的准备时间。考虑到以上这些情况,献血法把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之日起10个月以后,即1998年10月1日施行是十分必要的。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