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0日 卫生部令第18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第18号),推动医药卫生科学技术进步,提高我国临床检验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科学研究、试点和专家反复论证,决定淘汰35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淘汰旧技术、利用新技术是推动科学技术发展的1项重要的技术政策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做好新旧技术更替。要认真组织好宣传工作,使广大医药卫生工作者进一步增强依靠科技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和适宜技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观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首批淘汰和替代的临床检验项目及方法
(一)淘汰的检测项目、方法
1、麝香草酚絮状试验;2、硫酸锌浊度试验;3、马尿酸试验;4、高田氏反应试验;5、尿兰母试验;6、血清肌酸试验;7、酚四溴酞磺酸钠潴留试验;8、脑脊液胶金试验;9、脑磷脂胆固醇絮状试验。
(二)淘汰及相应可替代的检测项目、方法
淘汰项目、方法 可替代的项目、方法
10、血清蛋白结合碘测定 T3T4及其他甲状腺功能测定
11、黄疸指数测定 总胆红素测定
12、凡登白试验 直接胆红素测定
13、血清β一脂蛋白测定 甘油三酯、总胆固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
14、血清非蛋白氮测定 血清尿素氮测定
15、血红蛋白血液硫酸铜比重试验 血红蛋白测定
16、尿胆红素碘环试验 重氮法、尿试纸法、Harrison
17、血清(浆)葡萄糖铜还原测定法 法葡萄糖氧化酶测定法、已糖激酶、邻甲苯胺法测定
18、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GPT)金氏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19、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GPT)酮体粉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20、血清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GOT)金氏测定法 赖氏比色法、酶法测定
21、血清白蛋白盐析测定法 溴甲酚绿结合法
22、血、尿淀粉酶温氏测定法 碘淀粉比色测定法、苏木杰比色测定法
23、血清梅毒克氏试验 性病研究实验室试验VDRL
24、血清梅毒康氏试验 不加热血清反应素试验USR
25、血清梅毒瓦氏补体结合试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环状卡片试验RPR
26、尿妊娠蟾蜍试验 免疫学方法测HCG
27、血清钾四苯硼钠比浊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28、血清钠比浊、比色测定法 火焰法、电极法测定
29、血清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法 酶标法
30、血清甲胎蛋白单扩散法 酶标法
31、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对流免疫电泳法电泳法 酶标法
32、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单扩散法 酶标法
33、国际上已废除的细菌名称 “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细菌分类名称
34、药敏试验中“轻度敏感”和“极度敏感”的报告方式 采用“耐药”、“中度敏感/中介度”、“敏感”3个等级报告方式
35、血红蛋白沙利氏目测法(县及县级以上医院淘汰) 氰化高铁血红蛋白测定法
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医学检验的医疗卫生、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
三、自卫生部部长令开始实施之日起,不准再使用已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出具检验报告。
四、各单位可根据人员素质、技术水平、仪器、试剂等具体条件,从本《规定》推荐的可替代方法中任选一项替代,凡采用的现行检测方法优于推荐的取代方法者可继续使用。
五、执行本《规定》是医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纳入医院评审作为考核检验工作的依据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以前公布的《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等,凡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所淘汰的检验项目、方法的技术方面解释权归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