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中心血站 一天一条《献血法》公民普法公益行动】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献血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血液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医疗临床用血在临床治疗,在战备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现阶段人造血液不能广泛应用,且价格昂贵,还不能取代血液,因此,医疗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来解决。
据不完全统计,1995年我国医疗临床用血量约800吨,年供血约400万人次。而且,临床用血以每年7-10%的速度递增。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而且又缺乏法律的推动,我国开展无偿献血虽经努力,但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大部分来自有偿的供血或卖血,血源不足,医疗临床用血不能充分保证。而且,由于个体供血者的血液质量不高,容易引起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蔓延,影响医疗临床用血的安全。据一些地方的调查:职业卖血者的血液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高达30-90%,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为8-13%,流动职业卖血者中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率高达40%以上。因此,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为主的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威胁用血者的安全。所以,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促进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我国血液事业的当务之急。
(二)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输血是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是人类认识自己、征服伤病的伟大发现,它在临床医学领域中有着拯救生命、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但是,血液是一种复杂的维持生命的物质,血液在采集、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质量,避免污染,防止经血液传播疾病。虽然为保障输血安全,我国对血液的采集、检验、监控、储存和运输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根据现在的检测手段,漏检现象很难避免,一些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近两年来,我国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形势较为严重,据统计:到1997年9月底,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总数已上升到8227例,其中经血液途径感染的近1440例。因此,保证血液质量是保证输血安全,保障用血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但是,由于我国的无偿献血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医疗临床用血还有相当一部分靠个体供血,一些个体供血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频繁供血,造成血液质量下降。北京市红十字会血液中心曾作过抽样调查,正常男性的血细胞和血浆的比例为40-50%,个体卖血者的不足35%,血液质量有明显差异。
同时,有的不法分子组织卖血队伍甚至强迫他人卖血,从中牟取暴利。
有的医疗机构擅自自采自供,甚至不顾供血者的健康,允许供血者违章重复登记。频繁抽血,严重破坏了血液工作的管理,影响了供血者的身体健康,也为血源性疾病的传播提供了温床。
因此,只有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禁止血液买卖,才是杜绝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隐患,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的根本途径。
为了确保血液质量,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本法对输血工作的各个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实行无偿献血,不仅能保障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证输血安全,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它还是一种“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共济行为,是一种无私的奉献,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献血事业的发展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当前,世界很多国家已经做到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还很落后,1992年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的西太平洋地区输血工作会议上,与会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中国、老挝、越南和菲律宾4国仍保留有偿献血现象,而且在这4个国家中,我国还排在后边。这与我们建设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方针很不相称。根据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不仅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实行无偿献血,有助于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具体表现。因此,献血法规定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也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公民都应当积极参与。
撰稿编审: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