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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心血站信息公开情况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1-14 【字体:

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要求,按照聊城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聊城市中心血站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血站及工作人员基本信息。

(一)血站依法执业登记情况(执业许可证照片)

 

(二)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备案信息。

目前血站没有固定采血点(室),6辆流动采血车在山东省卫生监督所备案。

(三)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注册情况及相关资质情况。

截止20141231日,血站在职职工中具有护士执业资格26,具有医师执业资格10人。

二、献血服务信息

(一)献血流程

献血时,首先认真阅读《献血登记表》背面的《健康情况征询表》;当您确认没有不适合献血的情况,请逐项填写登记表的内容,准确填写献血者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如有疑问可咨询血站医务人员。填好表格后进行体检,抽取少量血样做转氨酶、血红蛋白检测和血型测定。根据体检结果,血站工作人员会告诉您转氯酶是否增高,您是何种血型,是否可以献血。符合献血条件的献血者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入采血室(车)献血。

献血流程:

填写献血登记表→体检→血液检测→采血→休息、观察→领取献血证、纪念品

(二)献血服务热线及献血服务网点的服务时间、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1、献血服务热线

献血热线:8512907

捐献机采血小板电话:8512963

2、献血地址和时间

1)聊城市内献血地址:金鼎商厦 、银座商城      每日

2)各县市区献血地址和时间:(每月)

临清市:鲁润商厦29日、30日、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

高唐县:中国银行(老剧院)17日、18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

茌平县:茌平和谐广场 4日、5日、6日、7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 13日、14日、15日、16日。

东阿县:东阿老县医院 21日、22日、23日、24日、25日、26日、27日、28日。

莘县:新华书店 9日、10日、11日、12日、13日、15日、16日。

阳谷县:宝福邻广场 25日、26日、27日、28日、29日、30日、1日、234日。

冠县:百货大楼 13日、14日、15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

    注:本月有31日去临清,29日去阳谷,无31日的执行本表,如遇特殊天气除外。

    聊城市内夏季9点至1830分,冬季9点至17点;

    各县市区夏季10点至16点半,冬季10点至16点。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血一组联系人:杨希艳  15095060809

采血二组联系人:刘军杰  13561468540

采血三组联系人:李 亚   13863589885

采血四组联系人:李淑娟  15095078811

采血五组联系人:赵永丽  13563529166

(三)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程序及咨询电话

1、报销范围

凡在我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本人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免费用血报销范围。

2、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用血:献血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病例首页、输血同意书、输血检验报告单、每日清单、出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直系亲属:献血者献血证、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等;户口不在一处的,可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信,并加盖户籍章)、每日清单、出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报销程序

   (1)到聊城市中心血站办公室,由办理人员初审并登记,血站主管领导审核报销者提交的证件并签字。

    (2)到血站财务科报销。

4、报销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8:30-16:00

    为节约您宝贵的时间,如有疑问请在报销前拨打0635-8516869 进行咨询。

5、返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四)血液库存预警信息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聊政办字[2010]20号《聊城市临床用血应急预案》1.5条款预警分级规定:

    市中心血站红细胞类血液制品(包括全血和红细胞成分,下同),库存量为常规8日的临床用血量,根据市中心血站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应急状况分为四级,一级为最急重级;

   1、四级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5日总供血量,但大于4日总供血量,且无明显血型偏型。

   2、三级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4日总供血量,但大于3日总供血量,且无明显血型偏型。

   3、二级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2日总供血量或血型严重偏型。

   4、一级预警:按日均供血量计算,红细胞类制品库存总量低于一日供血量或血型严重偏型。

(五)献血者的权利和义务

1、无偿献血者的权利

   (1)凡无偿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2)献血者人格不受侮辱,有个人隐私受保护的权力。

   (3)献血者参加献血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

   (4)献血者或直系亲属(有的地方还包括指定受益人)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得到免费或优惠用血。

2、无偿献血者的义务

   (1)无偿献血是每个适龄健康公民的义务。

   (2)应学习无偿献血知识,了解血液常识。

   (3)有宣传无偿献血的义务。

   (4)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有批评、建议、监督的义务。

   (5)有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声誉及形象的义务。

(六)献血者健康咨询的主要内容

   1、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气肿、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循环系统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病、低血压、四肢动脉粥样硬化、血栓性静脉炎等。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肠炎、活动期的或经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胰腺炎、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等。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如贫血(缺铁性贫血、巨幼红细胞贫血治愈者除外)、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粒细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及代谢障碍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免疫系统疾病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大动脉炎等。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等、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等。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神经系统疾病患者,如脑血管病、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等,以及有惊厥病史或反复晕厥发作者。

 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矽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2、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 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性行为:曾与易感经血传播疾病高危风险者发生性行为未满一年者。

    旅行史:曾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检疫传染病疫区或监测传染病疫区旅行史,入境时间未满疾病最长潜伏期者。

    免疫接种或者接受生物制品治疗后献血的规定

无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接受灭活疫苗、重组DNA疫苗、类毒素注射者

无病症或不良反应出现者,暂缓至接受疫苗24小时后献血,包括:伤寒疫苗、冻干乙型脑炎灭活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甲型肝炎灭活疫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流感全病毒灭活疫苗等。

 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接受麻疹、腮腺炎、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人用狂犬病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等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方可献血。

有暴露史的预防接种

被动物咬伤后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生物制品治疗者

接受抗毒素及免疫血清注射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包括破伤风抗毒素、抗狂犬病血清等。接受乙型肝炎人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七)对献血者告知的主要内容

1、献血动机

无偿献血是出于利他主义的动机,目的是帮助需要输血的患者。请不要为化验而献血。国家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服务,如有需要,请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联系电话可查询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

2、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不安全的血液会危害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具有高危行为的献血者不应献血,如静脉药瘾史、男男性行为或具有经血传播疾病(艾滋病、丙型肝炎、乙型肝炎、梅毒等)风险的。

3、具有高危行为者故意献血的责任

献血者捐献具有传染性的血液会给受血者带来危险,应承担对受血者的道德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和第62条规定,高危献血者故意献血,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实名制献血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者在献血前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血站应进行核对并登记。冒用他人身份献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5、献血者献血后回告

献血者如果认为已捐献的血液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尽快告知血站。血站应当提供联系电话。

6、献血反应

绝大多数情况下,献血是安全的,但个别人偶尔可能出现如头晕、出冷汗、穿刺部位青紫、血肿、疼痛等不适,极个别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献血反应,如晕厥。医务人员应当对献血反应及时进行处置,献血者应遵照献血前和献血后注意事项,以减低献血反应的发生概率。

7、健康征询与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须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与一般检查,献血者应该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征询表。不真实填写者,因所献血液引发受血者发生不良后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8、血液检测

血站将遵照国家规定对献血者血液进行经血传播疾病的检测,检测合格的血液将用于临床,不合格血液将按照国家规定处置。血液检测结果不合格仅表明捐献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血液标准的要求,不作为感染或疾病的诊断依据。

9、疫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血站将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等检测阳性的结果及其个人资料。

(八)献血注意事项

1、献血前:

保证睡眠,不吃高脂肪高蛋白质食物、不饮酒、清洗手臂,有条件者洗澡清洁全身。最好了解有关献血常识,消除紧张。献血前:头天清淡素食,保证充 足睡眠,禁食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不要服药、不要饮酒;也不要空腹献血。

2、献血期间:

保持舒适的体位。穿刺时紧握拳头、穿刺成功后拳头有节奏地交替放松、握紧,直至采血完成。保持良好情绪,精神不要紧张,采血完毕站立时,不要过猛,要按好针眼,休息1015分钟后离开采血室(车)。

3、献血后:

24小时内不宜剧烈运动;针眼处注意压迫止血,保持清洁;按时休息,针眼处一旦出现青紫,只要热敷几次,便可消失,防止受凉感冒;正常饮食,用不着特殊补充营养。

(九)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1、献血前血液检测项目

1)血型检测:ABO血型(正定型)。

2)血红蛋白(Hb)测定:男≥120g/L;女≥115g/L。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10

3)单采血小板献血者:除满足ab外,还应同时满足:

4)红细胞比容(HCT):≥0.36

5)采前血小板计数(PLT):≥150×109/L且<460×109/L

6)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9/L

2、献血后血液检测的主要项目

1)血型检测:ABORhD)血型正确定型

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3)乙型肝炎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4)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5)艾滋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

6)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检测

(十)不合格血液的处理流程

1、检测不合格、重度乳糜、不足量、不规则抗体、质控抽检、保密性弃血等不合格血液,由待检室及时识别,在电脑血液安全与服务系统中进行报废处理,打印不合格标签,进行标识,隔离存放。

2、过期、凝块、纤维蛋白原析出、溶血、破袋、血小板充红、细菌污染、颜色异常、冷链失控等非正常原因的不合格血液,由责任人填写《血液质量鉴定申请表》,报部门主管确认,部门主管报质控科鉴定,质控科鉴定后发放《血液质量鉴定报告》,并给出处理意见。责任科室及时在电脑血液安全与服务系统中进行报废处理,打印不合格标签,进行标识,隔离存放。

3、质控科定期对报废血液进行审核,内容包括献血编号、规格、血型、报废原因、数量等,质控科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4、报废血液经质控科审核后,责任科室在电脑血液安全与服务系统中进行将报废血液进行销毁处理。然后把报废血送污物暂存处与管理人员进行交接,并在《污物回收处理记录》登记品种、数量,双方签名。质控科对报废血液在血站内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5、污物暂存处管理人员将报废血液高压灭菌处理,做为医疗废物交由聊城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

(十一)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

向献血者反馈所献血液检测结果,为保护患者隐私,不合格者直按通知本人。

合格献血者检测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发出,无手机号码的以信函通知献血者。

不合格献血者检测结果由检验科电话通知献血者本人。(为保护患者隐私)

(十二)无偿献血表彰的相关信息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一)单位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三)特别奖,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无偿献血促进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军队和武警部队无偿献血促进奖以师(旅)级单位为推荐单位,由军队各大单位卫生部门择优推荐。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第九条 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用以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地、州)。其获奖标准为: 

(一)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 

(二)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三)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四)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五)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六)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第十条 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其获奖标准为: 

官兵无偿献血知晓率达到95%以上、自愿无偿献血100%的军队和武警部队军级(独立师)以上单位。 

第十一条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用以奖励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奉献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的捐献者;

(二)特别奖,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2次以上的捐献者,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1次且自愿无偿献血20次以上的捐献者。 

第三章 表彰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相关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公示、报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统计、初审、公示、报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无偿献血表彰奖项的复审、公示、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各地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一星级至三星级)。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第十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二)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

(四)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 

(五)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特别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

(二)地市有关部门收集、审核、统计相关申请材料,对审核结果,在本地区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报送推荐材料; 

(三)省级有关单位对各地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确定的合格名单,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向“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四)“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对各省级有关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合格名单,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曾在不同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献血者提出申报的,各地应当认真核对有关献血者信息,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受理符合表彰条件献血者的申报要求。 

第四章 表彰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经核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进行奖励的,审批机关将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无偿献血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固定无偿献血者是指至少献过3次血,且近12个月内献血至少1次,并承诺未来一年之内再次献血的。 

第二十一条 表彰评定的无偿献血次数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计算;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1次,2个治疗单位按2次计算; 

《献血法》公布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以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在华人员于中国大陆地区献血后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表彰的各类奖项为荣誉奖励。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和军队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关表彰奖励方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1231日公布的《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同时废止。

三、财务信息

(一)经过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接受社会捐赠及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

聊城市中心血站现暂没有社会捐赠财和物

四、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无偿献血文明服务规范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无偿献血服务水平,培养从业人员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无偿献血文明服务行为,打造山东无偿献血服务品牌,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为山东省各级采供血机构无偿献血服务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提供无偿献血服务的各相关岗位。

二、环境规范

第三条  流动献血车或采血大厅环境应布局合理、整洁美观、安全卫生、通风、消毒、温度等符合卫生学要求。在醒目位置共示服务监督电话。

第四条  天花板无灰尘、霉点、无开裂、破损;门窗、地面、操作台清洁光亮,无灰尘、水渍、血迹、锈迹;空调、饮水机无噪音,无灰尘;宣传架、采血椅(床)等设施、物品整洁干净,按要求摆放。

第五条  宣传标牌挂放位置适当,无杂物摆放和随意张贴。宣传资料齐全,摆放整齐,印刷品无褶皱或破损。供献血者填写的表单、书写工具和表单填写范例整齐规范。

第六条  窗帘、采血椅(床)套整洁平整,无破损、褶皱、异味、污迹、血迹等。

第七条  为献血者提供的饮用水、饮料、奶制品、食品等应由正规厂家生产,符合国家饮用水和食品要求,保证献血者的健康。

第八条  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区存放,外包装袋上无污迹、血迹。

三、仪表规范

第九条  无偿献血工作人员应容貌端正,修饰得体,仪表整洁。女士以淡妆为宜,男士不蓄胡须,发长不掩耳。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按要求着装。采血护士着统一采血服、护士帽、工作鞋,长发应盘起在护士帽下,不得散落在外;其他医务人员着统一白色隔离衣、工作鞋;司机着后勤统一的工作服、工作鞋。

第十一条  工作服应干净整洁、外观平整、不得有污渍、血迹,不得缺少扣子或破损。不允许穿工作服、工作鞋离开工作场所,更换衣服一律在更衣区。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任何饰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胸卡。胸卡应标明采供血机构名称和标志、所在岗位、近期照片和员工编号等,自觉接受献血者和社会监督。

四、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主动与献血者交流,使用普通话,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明确简练。

第十五条  在无偿献血服务中应使用文明服务用语(附件1),禁用文明服务忌语(附件2)。

第十六条  工作中不得闲聊、谈论与工作或无偿献血者无关的话题。

五、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无偿献血工作场所禁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玩电脑游戏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人员在为献血者服务过程中禁止拨打或接听电话。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为献血者保密,保障献血者权益和健康。

第十九条  医护人员要严格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康征询和评估,检查者应做出献血者是否能够献血及献血量的判断,并由献血者和检查者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要主动热情接待献血者,始终面带微笑,礼貌待人。采血期间,医护人员要密切观察献血者表情,主动与其交谈,消除其紧张情绪。

第二十一条  对出现献血反应者,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其更多的关怀与问候,必要时专人送其回家,并分别与当晚和第二天电话随访,以确保献血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将献血后注意事项、用血返还政策及查询电话主动告知献血者。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服务应符合礼仪规范(附件3)

附件:1.无偿献血文明服务用语

      2.无偿献血文明服务忌语

      3.无偿献血文明服务礼仪

                                    山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6月12印发

 

 

 

 

 

 

附件1

无偿献血服务文明用语

一、公共用语

⑴ 您好!

⑵ 请!

⑶ 请进。

⑷ 请坐。

⑸ 请稍候。

⑹ 您需要帮助吗?

⑺ 对不起。

⑻ 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⑼ 谢谢!

⑽ 请您配合一下。

⑾ 谢谢您的合作。

⑿ 您慢走。

⒀ 对不起,我需要请示后再答复,请您稍候。

⒁ 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⒂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我们一定会认真改进的。

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⒄ 感谢您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⒅ 再见!

二、岗位用语

1、宣传招募

⑴ 您好,欢迎您了解无偿献血。

⑵ 这是无偿献血宣传资料,欢迎您看一下。

⑶ 您有什么需要咨询的,我可以为您解答。

2、指导填写《体检登记表》

⑴ 您好,欢迎您参加无偿献血。

⑵ 您请坐。

⑶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

⑷ 请按要求填写《体检登记表》。

⑸ 请认真阅读《健康征询表》,如有符合项请在方框内打√。

⑹ 请认真阅读《献血告知》,没有异议请您签字。

⑺ 您是第几次献血?

⑻ 请您填写上次献血时间。

⑼ 我为您查一下上次献血结果,请稍候。

⑽ 很抱歉,您暂时不能参加献血。请××时间后再次献血。

⑾ 很抱歉,您不能参加献血,我们为您化验的※※结果不合格,我为您解释一下……您认为必要时,可到医院检查一下。

3、体检

⑴ 您请坐。

⑵ 请站到体重称上,我为您称量体重。

⑶ 请把胳膊放入血压计,我为您测量血压。

⑷ 现在我为您做心肺和肝脾的检查,请您配合一下好吗?

⑸ 请伸出手指,我为您做血液的初步检验。

⑹ 针刺时会有些疼痛,请坚持一下,马上就好。

⑺ 请您稍等,检验结果一会儿就出来。

⑻ 您的血型是×型。

⑼ 您的体检和血液初检符合要求,请到这边准备献血。

⑽ 我国《献血法》规定献血量为200400毫升,您可以捐献全血、也可以捐献机采成分,请您选择献血量、所献的血液成分。

⑾ 请您确认您的献血量。

4、采血

⑴ 您好,请坐。

⑵ 请喝水(饮料)。

⑶ 请把您的《体检登记表》给我。

⑷ 我与您核对一下姓名,请告诉我您的姓名。

⑸ 为方便献血,请您把外套脱下。

⑹ 请您把衣服袖子挽起到肘以上。

⑺ 不要紧张,请您请放松。

⑻ 穿刺时会有些疼痛,但献血过程中不会疼的。

⑼ 请您不间断地做松、握拳动作,这样有利于血液流出。

⑽ 采血过程约需3-6分钟。

⑾ 您有什么不舒服的感觉请随时告诉我。

⑿ 我向您介绍一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

⒀ 您的献血马上就会结束。

⒁ 您的献血结束了,请三个手指平压针眼处5分钟。

⒂ 请您到这里休息。

⒃ 您不舒服吗?不要紧张,可能有些献血反应。请您躺下休息一会儿。

⒄ 我帮您把腿抬高一些,这样感觉会好一点。

⒅ 您现在感觉好些吗?

⒆ 请您稍等一会儿,按顺序很快就轮到您了。

⒇ 对不起,今天献血的人较多,让您久等了。

5、发放献血证和纪念品

⑴ 您好,您的姓名是×××吗?

⑵ 这是您的献血证,请拿好。

⑶ 请核对您《献血证》上的信息。

⑷ 我向您介绍一下用血返还的政策。

⑸(对选择主动告知的献血者)这是献血后查询电话和网址,您可以在一周后通过电话或上网查询您的血液检测结果。

⑹(对选择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件被动告知的献血者)您的血液检测结果我们在会在××时间内以××方式通知您。

⑺ 这里是我们为您准备的献血纪念品,请您选择。

⑻ 请拿好您的纪念品。

⑼ 感谢您参加无偿献血。

⑽ 欢迎您6个月后再次参加无偿献血。

附件2

无偿献血文明服务忌语

⑴ 喂!你叫什么。

⑵ 别叫,等一会儿。

⑶ 不知道,别问我。

⑷ 你问我,我问谁呀。

⑸ 烦死了。

⑹ 急什么,没看见我正忙着嘛。

⑺ 我办不了,你爱找谁就找谁,关我什么事!

⑻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啊。

⑼ 真笨,连这个都不懂。

  不够时间你来献什么血。

⑾ 捣什么乱啊。

⑿ 不献血测什么血型。

⒀ 不献血问那么多干吗?

⒁ 一边等着去!

⒂ 别唠叨。

⒃ 想献血就填张表。

⒄ 急什么,一个一个办!

⒅ 不懂,自己看宣传材料去。

附件3

无偿献血文明服务礼仪

一、站立有相

在工作中应始终保持规范而不呆板、稳重而不失活泼、健康而富于礼貌。

规范站姿:站立时头正颈直,双目平视,面带微笑,表情自然平和;挺胸收腹,两肩平行、外展放松,立腰提臀;两臂自然下垂,两手相握在腹前;两腿并拢,两脚呈“V”字型、“丁”字型或“Ⅱ”(平行)型。全身既挺拔向上,又随和自然。

二、落座有姿

在工作中要注意表现出服务意识,不应随意就座,并流露出倦怠、疲劳、懒散的情绪或姿态。

规范的坐姿:取站立姿态,右脚后移半步,单手或双手捋平衣裙,轻稳落座在椅面的前23处,两眼平视,挺胸抬头,躯干与大腿、大腿与小腿均呈90度角;双脚平放在地面上,足尖向前;双掌心向下,两手相叠置于一侧大腿中部。

三、蹲姿轻盈

工作中应用人体力学原理,避免弯腰翘臀式下蹲。

规范的蹲姿:左脚在前,右脚向后,保持上身直立蹲下来。脊背保持挺直, 避免弯腰翘臀的姿势。男士两腿间可留有适当的缝隙,女士则要两腿并紧。

四、行走有态

在工作岗位上的行姿应轻盈、敏捷、显示出血站工作人员的端庄、优雅、健美与朝气。

规范的行姿:以站立姿态为基础,脚尖朝向正前方,收腹挺胸,两眼平视,双肩平衡略后展,两臂自然摆动或持物在胸前,步履轻捷,弹足有力,柔步无声,充满活力。行走时应精神饱满,步态轻盈自然,步幅恰到好处,步速稳健快捷,步位落点适宜。两臂前后摆动,摆幅一般不超过30度。

五、举手有礼

血站工作人员置身于医疗卫生工作场所,必须以“礼”作为桥梁,举止有度,举手有礼,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地行礼,如握手礼、举手礼、点头礼、鞠躬礼等。以表示自己对献血者、同事、同行、上级和尊长的尊重、友好、关心与敬意。

规范的行礼:取站立姿态,双眼平视,身体上部向前倾斜30度,随即恢复原态。上级与下级交流时,上级也可使用点头礼。即取站立姿态,两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目光注视下级,轻轻点头施礼。

六、微笑服务

微笑即是在脸上露出愉快的表情,是善良、友好、赞美的表示。微笑都是礼仪的基础。血站工作人员应实行微笑服务,缩小献血者之间的心理距离,创造出交流与沟通的良好氛围。

 

 

五、监督服务部门及电话

1、聊城市中心血站服务监督部门投诉电话:8513308

2、聊城市中心血站服务监督部门投诉信箱:lcsxzzgb@163.com

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电话:8436356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信箱:lcyizhengk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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